【最新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飼主/業者要注意的重點看這裡 | 愛照顧 | Q小蓉

近幾年來,貓咪的寵物登記數量已從數千隻攀升至6萬多隻,因此今年(2017年)10月16日,農委會發布最新修訂的「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除了原本已屬於特定寵物的狗之外,也把貓列為特定寵物。搭配上現行動保法,日後要繁殖、販賣、寄養貓咪或狗狗,都要注意以下節錄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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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飼主/民眾

1. 只有向主管機關申請並得到許可,依法領有營業證照的特定寵物販賣業者,才可以販售貓、狗。(也就是一般沒有營業證照的民眾是不能販賣貓狗的)

2. 飼主應為寵物絕育,但飼主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並提出繁殖管理說明後得免絕育,如有繁殖需求亦應申報。
※ 在這條規範裡,不論你自家貓狗生出來的幼貓幼犬是否有要販售,只要你讓牠生,就是繁殖喔。

3. 在上條規定下,寵物出生後應植入晶片,辦理寵物登記。

買賣業者

1. 買賣業應將記載特定寵物類別、品種、性別、出生日期、晶片號碼、外觀顏色、特徵、絕育情形、來源特定寵物業名稱及許可證字號之文件懸掛於特定寵物展示籠外供閱覽。

2. 將許可證懸掛於營業場所內明顯處。

3. 特定寵物有下列情形之ㄧ者,買賣業不得買賣之:未離乳或未達適當週齡、經獸醫師診斷判定其健康情形不佳、罹患法定動物傳染病、檢出特定先天或遺傳性疾病。

4. 特定寵物買賣交易時,應依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二項規定,將下列登載
寵物相關資訊文件,提供予購買者:寵物登記證明、特定寵物飼養管理須知、最近三個月內,獸醫師開立之特定寵物診斷書或檢驗證明書、來源母犬或貓之晶片號碼。

5. 買賣業應照實填寫買賣紀錄表,並保存三年。

6. 繁殖業及買賣業辦理寵物登記及植入晶片,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提供寵物晶片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款之登記機構為之,並照實填寫寵物晶片使用情形表。

※ 上述規定除了買賣業者應遵守外,民眾也可幫忙把關,看看他們是否都有如實完成。

繁殖業者

特定寵物繁殖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供繁殖之特定寵物,不得來自未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取得許可證之繁殖業或買賣業。

2. 特定寵物供繁殖前,應由獸醫診療機構或指定機構進行健康檢查及特定先天或遺傳性疾病篩檢,並出具證明文件;有特定先天或遺傳性疾病之特定寵物,不得供繁殖之用。

3. 供繁殖之特定寵物,滿一歲以上始得進行交配、繁殖;超過七歲者,應為其絕育。但繁殖業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報並提出繁殖管理說明後得免絕育,且該未絕育之特定寵物,應以隔離或其他方式防止其交配、繁殖。

4. 供繁殖之特定寵物,於連續二年度內之繁殖胎次,不得超過三次繁殖胎次,不得超過七次

5. 特定寵物出生後應即植入晶片並辦理寵物登記。但經獸醫師診斷不適植入晶片者,於獸醫師診斷書所載不適植入期間屆滿或條件成就前,得免植入晶片及辦理登記。

6. 特定寵物於寵物登記前死亡者,應加以記錄及由獸醫師開具證明文件,並保存一年備查。

7. 繁殖場之專任人員,應每年參加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之動物保護及飼養管理相關訓練六小時以上,並取得證明文件。


這些法條的修訂,都是基於動福利考量而強化寵物源頭流向管理,民眾要切記不要再私下繁殖、販售貓咪和狗狗,除了避免觸法,也能間接幫助減少流浪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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